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
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
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信託契約得另有約定外,依本遵行事項辦
理。
〔立法理由〕
一、緣「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條文進
    行修正,且修正內容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
    、視訊方式開會與臨時動議等事項。
二、由於凡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進行之受益人會議,均有此受
    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規定之適用,故難以在此應遵行事項中針對不動
    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之程序事項修正,以免其他類型之受益人
    會議亦同受影響,惟針對依法得以信託契約另行約定之情況,因其信
    託契約之約定內容效力優先於本應遵行事項,而應優先適用,故增修
    第二項文字,俾利明確本應遵循事項於適用上之順序,以利實務運作
    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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