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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 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等事項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募集 受益證券者,除應遵守本注意事項外,並應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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