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指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
    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但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
    、結構型債券、可轉(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
    內外有價證券及結構型商品。
二、結構型商品:指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所稱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及「境外結
    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三、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指商品結構、幣別、連結標的等性質完全一致
    之商品。
四、電子設備:指信託業透過網路或行動網路等方式受託投資。
五、通訊設備:指信託業以電話或電話以外之其他設備方式受託投資。
〔立法理由〕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年7月18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715981
    號函辦理。
二、參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新增第五款「通訊設備」之定義,其中電話以外之其他設備係指信
    託業採取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非屬電話之通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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