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五至十七人,由
本公會會員成員十人、聘任委員員五至七人共同組成。其中會員成員原則
上由本公會各委員會召集人及投信業務委員會、投顧業務委員會之副召集
人擔任之,惟上列人員因事務繁忙不克擔任者,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同意後聘任之;聘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信望素孚之學者專家,經理事會理
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聘任之。有關聘任委
員之解任,應有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後解任之。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投顧業務委員會與投信業務
委員會之召集人擔任。召集人負責本委員會會議之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會議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為該次會議之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原則為三年,但不得超過當屆理事會之任期,遇有缺
額時,則依相同程序補足之,並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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