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除不得有期
  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
      策略之建議。
  二、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
      之廣告行為。
  三、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行為。
  四、不得對市場之行情研判或分析,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五、不得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或製發書面文件。
  六、除須取得合法營業資格外,並須加入本公會並遵守本公會訂定之相
      關自律規範。
  七、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八、於傳播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之資格。
  九、不得於傳播媒體做保證獲利、誇大績效或負擔損失之宣傳。
  十、引述過去績效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十一、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
        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二、不得散布不實資訊,誤導投資大眾。
  十三、不得散播不實言論,中傷本公會之其他會員。
  十四、業務人員以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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