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 期貨交易分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2000004 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010059441號函准予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除不得有期
  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
      策略之建議。
  二、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
      之廣告行為。
  三、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行為。
  四、不得對市場之行情研判或分析,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五、不得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或製發書面文件。
  六、除須取得合法營業資格外,並須加入本公會並遵守本公會訂定之相
      關自律規範。
  七、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八、於傳播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之資格。
  九、不得於傳播媒體做保證獲利、誇大績效或負擔損失之宣傳。
  十、引述過去績效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十一、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
        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二、不得散布不實資訊,誤導投資大眾。
  十三、不得散播不實言論,中傷本公會之其他會員。
  十四、業務人員以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