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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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2日
  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等方式
  或透過電視、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其他電傳系統、傳播媒體
  等媒介,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顧問服務,除不得有第二十六條所
  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
      之建議。
  二、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之廣
      告行為。
  三、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行為。
  四、對市場之行情研判或分析,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五、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製
      發書面文件。
  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前項第六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