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以下稱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其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 件: 一、人員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之資格規定。 二、配置必要之電腦設備及印鑑比對系統。 三、具備防火、防水、防盜功能之金庫,並訂定「金庫管理辦法」確實執 行。 四、訂定股務作業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三年度皆無經本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改 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