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其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公司申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為推動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無紙
化,規劃未來申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係透過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請系統辦理;另鑑於本國或外國發行人無法登錄使用系統,
故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其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無需再填具紙本申請書,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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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必要時得採實地審查,並於受理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審查結果以電
子郵件通知受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下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後,轉交申請上市(櫃)、興櫃之公司
。
〔立法理由〕 鑑於申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將採網際網路之方式進行,規劃
將本公司審查方式採電子化辦理,惟於必要時得採實地審查,並將審查結
果改以電子郵件通知受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
下載證明文件,並轉交公司之程序,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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