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之專業 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6 002449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自106年12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6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60048614號函辦 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稽字第0910030 86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稽字第0940010 50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 司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之股務單位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5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 施(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申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 司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600 18196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6條,自即日起實施(本次修正體例格式改採 以條序列示)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7007 60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80036 23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09900 445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20000049號公告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申請 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30009080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3 002764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2條至第6條條文(原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申請上 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6 002449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自106年12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6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60048614號函辦 理)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其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公司申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為推動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無紙
化,規劃未來申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係透過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請系統辦理;另鑑於本國或外國發行人無法登錄使用系統,
故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其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無需再填具紙本申請書,爰修正之。

本公司必要時得採實地審查,並於受理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審查結果以電
子郵件通知受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下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後,轉交申請上市(櫃)、興櫃之公司
。
〔立法理由〕
鑑於申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將採網際網路之方式進行,規劃
將本公司審查方式採電子化辦理,惟於必要時得採實地審查,並將審查結
果改以電子郵件通知受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
下載證明文件,並轉交公司之程序,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