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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國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及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向本
公司申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特訂定本要點。

本國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以下稱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其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
件:
一、人員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之資格規定。
二、配置必要之電腦設備及印鑑比對系統。
三、具備防火、防水、防盜功能之金庫,並訂定「金庫管理辦法」確實執
    行。
四、訂定股務作業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三年度皆無經本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改
    善之情事。

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其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公司申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為推動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無紙
化,規劃未來申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係透過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請系統辦理;另鑑於本國或外國發行人無法登錄使用系統,
故申請上市(櫃)、興櫃公司應委託其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無需再填具紙本申請書,爰修正之。

前條之申請,應於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送件申請上市(櫃)、興櫃之七個營業日前為之。

本公司必要時得採實地審查,並於受理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審查結果以電
子郵件通知受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下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後,轉交申請上市(櫃)、興櫃之公司
。
〔立法理由〕
鑑於申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證明文件作業將採網際網路之方式進行,規劃
將本公司審查方式採電子化辦理,惟於必要時得採實地審查,並將審查結
果改以電子郵件通知受託之股務代理機構,至本公司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
下載證明文件,並轉交公司之程序,爰修正本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