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凡取得經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
  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
  驗者,可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資格審查:
  一、經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
      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成績證明及由原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
      明書。
  二、學歷證書影本。
  三、其他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
  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期貨機構出具擔
  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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