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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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1日
  期貨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
      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
      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五年內未辦理登記或
  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未辦理登記或
  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