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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資格
  認可暨測驗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凡取得經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
  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
  驗者,可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資格審查:
  一、經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
      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成績證明及由原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
      明書。
  二、學歷證書影本。
  三、其他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
  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期貨機構出具擔
  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依前條審查合格之人員,均由本會通知參加期貨商業務員測驗,測驗得
  採中文及英文兩種語言命題,並由應試人員於報名時自行選定,其測驗
  科目暨及格標準如下:
  一、共同科目:
    (一)測驗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總分一百分)
    (二)及格標準:七十分
  二、專業科目:
    (一)測驗科目:期貨交易法規。
    (二)及格標準:七十分。
  已取得辦理共同科目測驗單位之共同科目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間者,免
  重複應試。

  參加本測驗取得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機構核發期貨
  商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合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及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
  參加本測驗取得共同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測驗機構核發共同科目測驗合
  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及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第二條所稱擔任資格審查之成員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及本會等單位代表
  。

  本測驗由本會委託證基會辦理,其委託事項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
  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有關收費標準、測驗日期、時間、應考科目、
  應考範圍、及格標準、分區方式、命題及閱卷之研議、合格證書之核發
  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委由證基會於測驗簡章中訂定之。
  前項測驗簡章內容之訂定及變更,由證基會於每次舉辦測驗前會本會同
  意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委託證基會,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事
  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