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
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以
下簡稱店頭衍生性商品),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
保管機構。其交易之總風險暴露,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本期貨信
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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