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施行要點之適用範圍及對象,為期貨信託事業與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及其人員。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 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期貨信託事業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 用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