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就其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
活動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事項辦理。
下列業務除應遵守本事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並應遵守境外基
    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其相關規定。
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業務並應遵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
    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
    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及其
    相關規定。
三、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並應遵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
    規則及其相關規定。
四、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
    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應
    遵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
    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其相關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