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保險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保有其個人資料之保險業提出申請。
  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前項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外,應提出當事人之授
  權書及當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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