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
前項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之定義。
二、為使驗證類別及項目得隨時依據法規異動及實務需要而修訂,爰明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