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行覆判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未送上訴法院者,原審縣司法處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或撤回上訴後五日內,將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呈送該管高等 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於接受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後,應於五日內轉送 覆判。但認為有提起上訴之必要時,得於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撤回上訴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已送上訴法院,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 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高等法院或分院應逕予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