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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至十二人,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 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中遴派 兼任;執行秘書及秘書均由部長指派本部高、中級職員熟諳法令者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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