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考選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至十二人,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
  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中遴派
  兼任;執行秘書及秘書均由部長指派本部高、中級職員熟諳法令者兼任
  。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調查、審查、審議及決定書初稿之製作等事項。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程序之審查及簽擬。
  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
  三、本會重要文稿之撰擬。
  四、本會議事有關事項。
  五、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並受執行秘書之督導,掌理左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
  二、本會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本會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給研究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