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
原則;受理事件繁多者,應增調人員專責辦理之。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立法理由〕 受理訴願案件繁多之機關,置專人辦理訴願業務,易收專精之效。經檢
討結果,認為平均每月受理訴願案件十五案或再訴願案八案以上者,置
專任人員辦理,確有必要,所需員額,則於所屬機關總員額內撥用。至
其置用標準,則於組織規程內訂之。此外,為促使訴願審議委員會發揮
審議訴願事件之功能,訂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殊有必要,爰加以
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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