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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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訴願法 中華民國068年12月07日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
  原則;受理事件繁多者,應增調人員專責辦理之。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立法理由〕
  受理訴願案件繁多之機關,置專人辦理訴願業務,易收專精之效。經檢
  討結果,認為平均每月受理訴願案件十五案或再訴願案八案以上者,置
  專任人員辦理,確有必要,所需員額,則於所屬機關總員額內撥用。至
  其置用標準,則於組織規程內訂之。此外,為促使訴願審議委員會發揮
  審議訴願事件之功能,訂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殊有必要,爰加以
  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