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之覆核與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管理
    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
    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
    。
二、查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基管條例)施行,於考試院下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原基金監理委員會 )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
    退撫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茲配合基管條例
    及銓敘部組織法修正施行,原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之任務編
    組,仍負責監理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所具任務及監理
    強度等,均維持與原基金監理委員會相同。爰參照原退撫基金監理委
    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會任務。另原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
    織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給付爭議審議事項,考量退撫基金之給付事宜,
    均係依軍公教主管機關審定結果辦理,當事人如有不服,有關之行政
    救濟相關規定均已完備,可逕循各該行政救濟途徑辦理,爰不再列為
    本會任務。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
          項。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
          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
          覆核事項。四、關於管理委員會管理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
          考核事項。五、關於管理委員會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
          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
          付爭議之審議事項。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
          監督事項。」
    (二)基管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
          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
          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
          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二、年
          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
          員會審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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