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提撥、補提撥之費用。
二、本法第三條所定適用對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依法提繳、補提繳及
    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
三、退撫儲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國庫撥交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規
    定撥繳退撫儲金之收入來源,包含政府提撥及個人提繳、個人自願增
    加提繳、參加退撫儲金人員具義務役年資、借調留職停薪年資、停職
    者復職或依其他法令得申請補撥繳、儲金運用收益及孳息、國庫撥交
    款項及其他有關收入等項目。
二、第一款包含各級政府按月提撥之百分六十五退撫儲金費用、公務人員
    依法申請由政府負擔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公務人
    員實際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之政府全額負擔退撫儲金費用
    、因公撫卹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之政府全額負擔退撫
    儲金費用及依法加發基數等。
三、第二款包含公務人員按月提繳之百分之三十五之退撫儲金費用、借調
    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公務人員依法申請由個人
    負擔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提
    繳之費用及自願增加提繳部分。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按年編列預算直接撥
          繳本基金。第二款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各服務機關
          按月彙繳本基金。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
          私校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
          下簡稱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
              。
          二、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
              條第四項規定,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
              之費率,依比率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之款項。
          四、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教職員增加提撥之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準備金及教職員配合相對提撥之
              準備金。
          五、孳息及運用收益。
          六、學校主管機關之補助款及國庫撥交之款項。
    (三)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經核定之收入。
    (四)本法第六十四條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與本法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
          及本法所定個人專戶運用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所需經費,均應由政府
          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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