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以一百十
二年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0000一五三一號令制定公布,並
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退撫
儲金及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收支、管理、運用、餘絀分配及委託範
圍與經費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
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為落實本法規定及實務作業需
要,爰訂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退撫儲金之收入來源。(第二條)
三、規範退撫儲金提繳方式及期限、資料異動、錯誤更正及退還等事宜。
(第三條)
四、規範溢撥繳本息計算、未發給及已發給退撫儲金之退還方式。(第四
條)
五、規範公務人員申請個人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費用,應向服務機
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書表格式及作業程序由基金管理機關訂定。(第
五條)
六、退撫儲金之支給範圍。(第六條)
七、規範退休公務人員可領取金額、給付方式、變更申請及帳戶管理。(
第七條)
八、退撫儲金運用範圍。(第八條)
九、規範受託金融機構應按月報送資料及基金管理機關報監理會備查,並
定期公布。(第九條)
十、退撫儲金預算、決算之規範。(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