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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