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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九十六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