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取締遊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遊民:
  一、居住本市無合法戶籍且無身份證件足資證明者。
  二、強銷文具、書刊或其他強行索取之行為,經檢舉查證屬實者。
  三、乞丏及流浪兒童。
  四、不務正業、沿街遊蕩或露宿街頭及公共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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