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取締遊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警察法 中華民國075年07月02日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
      、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