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
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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