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 別之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