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
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健康管理科:健康管理與促進、衛生保健業務、菸害防制之推展、監
    督、規劃、考核及衛生所管理等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各類傳染病監測、調查、預防、控制、醫院及人口密集
    機構感染控制、預防接種業務、營業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及外籍
    勞工健康檢查管理等事項。
三、醫事管理科:醫療(事)機構及醫事人員、護理機構及護理人員管理
    、醫療資源規劃、醫療品質促進、緊急醫療救護及醫療扶助等事項。
四、食品藥物管理科:藥商、藥局、藥物、化粧品、食品、國民營養調查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核、用藥安全宣導等藥政及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
五、衛生企劃科:綜合業務規劃、研究發展、計畫管考、國際衛生合作、
    公共關係、議事聯繫、綜合衛生業務訓練與宣導、市立醫院管理及衛
    生資訊等事項。
六、心理衛生科: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與照護、毒品
    及其他物質成癮防制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個案管理等
    事項。
七、高齡及長期照顧科:長期照顧、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管理、高齡特殊
    照護、失智症照護、失能延緩、身心障礙鑑定及外籍看護工申請審核
    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個案管理等事項。
八、檢驗科:食品、藥品、化粧品及公共衛生檢驗等相關檢測事項及醫事
    與公衛相關實驗室品質管理系統、生物安全管理系統輔導等事項。
九、衛生稽查科:醫事機構之申請案現場履勘、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之現
    場查察、蒐證及取締、各業別例行或計畫性稽查、抽驗及輔導、中央
    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聯合會勘、食品中毒調查處理
    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物管理
    、營繕工程、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衛生稽查員、科員、技士、管理師、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與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及
主管保健、疾病管制、醫政、藥政、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醫院、衛生所或其他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