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70352356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健康管理科:健康管理與促進、衛生保健業務、菸害防制之推展、監
    督、規劃、考核及衛生所管理等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各類傳染病監測、調查、預防、控制、醫院及人口密集
    機構感染控制、預防接種業務、營業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及外籍
    勞工健康檢查管理等事項。
三、醫事管理科:醫療(事)機構及醫事人員、護理機構及護理人員管理
    、醫療資源規劃、醫療品質促進、緊急醫療救護及醫療扶助等事項。
四、食品藥物管理科:藥商、藥局、藥物、化粧品、食品、國民營養調查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核、用藥安全宣導等藥政及食品衛生管理事項
    。
五、衛生企劃科:綜合業務規劃、研究發展、計畫管考、國際衛生合作、
    公共關係、議事聯繫、綜合衛生業務訓練與宣導、市立醫院管理及衛
    生資訊等事項。
六、心理衛生科: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與照護、毒品
    及其他物質成癮防制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個案管理等
    事項。
七、高齡及長期照顧科:長期照顧、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管理、高齡特殊
    照護、失智症照護、失能延緩、身心障礙鑑定及外籍看護工申請審核
    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個案管理等事項。
八、檢驗科:食品、藥品、化粧品及公共衛生檢驗等相關檢測事項及醫事
    與公衛相關實驗室品質管理系統、生物安全管理系統輔導等事項。
九、衛生稽查科:醫事機構之申請案現場履勘、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之現
    場查察、蒐證及取締、各業別例行或計畫性稽查、抽驗及輔導、中央
    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聯合會勘、食品中毒調查處理
    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物管理
    、營繕工程、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衛生稽查員、科員、技士、管理師、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與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及
主管保健、疾病管制、醫政、藥政、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