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凡進入經本府核定收費之風景特定區者,應先購買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
  費門票,其門票分為左列三種: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半票: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團體票:以應購票價八折計收。
  半票之使用,限著制服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學生、本縣義警、消防
  、民防人員,以及兒童身高標準一百二十公分以上至一百四十五公分以
  下者。團體票之使用,限滿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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