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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轄區漂流木打撈申請作業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漂流木之定義:凡未經人工切割之自然木或殘材根株,其單支(塊)體 積零點零伍立方公尺以上者,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始列入打撈查驗 ,其餘視同廢棄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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