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人民、機關或團體得向當地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打撈。其申請者為機關或農民團體時,應優先 核准。 打撈人應於每次打撈後五日內,將撈獲之竹木種類、數量及撈獲地點, 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當地該國有林之管理經營機關 查驗,如發現烙有國有記號或能認定屬國有者,依民法拾得遺失物之規 定辦理。 申請承撈漂流木以一地區或地段為限,如承撈人或其所僱員工違反有關 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承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