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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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轄區漂流木打撈申請作業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中華民國90年12月14日
  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人民、機關或團體得向當地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打撈。其申請者為機關或農民團體時,應優先
  核准。
  打撈人應於每次打撈後五日內,將撈獲之竹木種類、數量及撈獲地點,
  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當地該國有林之管理經營機關
  查驗,如發現烙有國有記號或能認定屬國有者,依民法拾得遺失物之規
  定辦理。
  申請承撈漂流木以一地區或地段為限,如承撈人或其所僱員工違反有關
  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承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