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 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或 設備供家長會辦理會務。 前項所稱家長,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