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市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
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或
設備供家長會辦理會務。
前項所稱家長,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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