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二、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五元計收。
三、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
    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計收。
四、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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