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漁港管理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二、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五元計收。
三、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
    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計收。
四、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