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但單一案件同時含二
個以上預審項目者,依最高收費金額繳納。
前項費用應於接獲桃園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開會通知函五日內完成繳納。
經提會審查二次仍未通過者,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繳納後,始得再行
提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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