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但單一案件同時含二 個以上預審項目者,依最高收費金額繳納。 前項費用應於接獲桃園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開會通知函五日內完成繳納。 經提會審查二次仍未通過者,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繳納後,始得再行 提會審查。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