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農藥販賣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之案件(以下
  簡稱申請案),應填具農藥販賣業執照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加蓋申請公
  司或行號及其負責人印章之下列文件各一份,提出申請:
  一、公司或商業登證明文件;其為尚未完成公司登記者,應檢附公司章
      程與股東名冊影本。但申請人為行號者,免附。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定管理人員資格
      之一證明文件影本,及未於其他業者兼任管理人之切結書正本。
  四、營業場所地址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
      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五、農藥倉儲地點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
      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但農藥零售業者,得免附。
  前項第四款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農藥倉儲地點,如非位於本縣行政轄區者,建築物應為合
  法倉儲,並符合所在地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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