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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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農藥管理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農藥生產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加工成品農
  藥。
  前項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農藥生產業者」及第七款有關「製造
      」之名詞定義,爰將第一項「農藥製造業者」修正為「農藥生產業
      者」。
  三、原條文後段規範成品農藥委託加工之准駁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相關人員之資格條件及管理辦法,移列第二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