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館置館長,承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
  館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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