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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館置館長,承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 館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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