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科學教育,特設臺南市南瀛科學教
育館(以下簡稱本館),並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
定本規程。
|
本館置館長,承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
館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資訊視聽組:掌理天文及科學教育之資料收集、生態及地理環境探
查、天文觀測、記錄、統計、登錄、資料交換、學術研究、國際聯
繫、圖書管理、出版、資訊管理、網路建置、天文科學影片視聽媒
體製作及剪輯、天文科學影片節目規劃及放映、星象劇場儀器與天
文觀測儀器操作及維護、其他有關資訊視聽之規劃、設計及執行事
項。
二、展示推廣組:掌理展品規劃、策展、導覽解說、觀光行銷、票務管
理、文宣品製作、出版、館務活動諮詢、公共服務、生態、天文、
科學等各項教育推廣活動、志工招募及培訓、套裝行程策略聯盟、
展示品與體驗設備儀器操作及維護、其他有關展示推廣之規劃及執
行事項。
三、行政組:掌理文書、檔案、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商品研
發、管制及其他行政事項。
|
本館置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本館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行政組組長。
二、展示推廣組組長。
三、資訊視聽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
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