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
下簡稱學校)合併或停辦之專案評估事宜,應設學校合併或停辦評估小組
(以下簡稱評估小組)。
前項評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學校之教職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家長代表一人。
五、社區人士代表一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評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開會時委員應
親自出席,未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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