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促進學生同
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
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
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爰明定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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