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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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
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
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
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
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
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
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2.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促進學生同
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
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
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爰明定本準則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