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
併或停辦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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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
下簡稱學校)合併或停辦之專案評估事宜,應設學校合併或停辦評估小組
(以下簡稱評估小組)。
前項評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學校之教職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家長代表一人。
五、社區人士代表一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評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開會時委員應
親自出席,未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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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得主動研擬合併或停辦評估計畫,提經校務會議決議後,陳報本府專
案評估。
前項評估計畫內容應依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轉型發展評估指標表(如附
表),並輔以詳細之說明後陳報之。
學校研提第一項評估計畫前,應先與校內教職員工、家長及社區溝通,並
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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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合併或停辦由本府依準則第六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經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有合併或停辦學校必要者,本府應調
整學區,保障學生就學;認無合併或停辦學校必要者,自本府書面通知次
日起一年內,本府及學校不得就同案提出合併或停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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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或停辦學校之教職員工安置原則如下:
一、校長:本府得參酌其意願,優先參與本市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
安置,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編制內教職員工:學校合併者,隨同移撥合併後存續學校,或優先介
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學校停辦者,應優先介聘、調任或依
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分校、分班、學部停辦者,教職員
工應回本校工作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
三、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為專任或兼任之編制外教學人員:依準則第七
條、第八條規定辦理。
四、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學校合併者,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
由合併後存續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學校停辦
者,依準則第八條規定辦理。
五、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包括技
工、駕駛)等教職員工:由本府專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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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合併、停辦以學期起始日為生效日者,接併或指定改分發學校應考
量合併或停辦學校學生原使用之教科書、校服、作息等相關受教權益,配
合制定過渡條款。
停辦學校之在籍學生,由本府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安排交通接送或
住宿相關事宜,並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時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直至在
籍學生畢業為止。
合併或停辦學校學生其申請免試入學權益,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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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學校或停辦學校之決算,由接併學校或停辦學校依規定程序辦理;接
併學校配合業務增加隨同調整之收支,依規定併入決算或補辦預算。
停辦學校應於停辦之日前,製作財產清冊,將財產點交予本府或指定機關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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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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