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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市庫撥充。 二、本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本基金貸款利息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指定作為社會福利用途之捐贈。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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