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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