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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隊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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